引言:这不是一个普通的“违规维修”案件
近日,上海法院发布了一起新能源汽车电池“解锁”案件。
案情大致是:两名从事汽车电路维修的师傅,为两块被锁定的新能源汽车电池进行“解锁”操作,收取费用共计5000元。法院认为,二人通过芯片读写器、电脑等工具修改电池管理系统数据,使新能源汽车电池运行的采集数据失真,影响新能源汽车安全运行监管,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最终,一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另一人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该案已经生效。
如果只看法院通报,这似乎是一个简单案件:事故车辆的电池管理系统出于安全原因被“上锁”,维修人员未经官方流程私自“解锁”,导致平台数据失真,影响安全监管,所以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但作为一名律师,我对这个裁判思路非常警惕。
这个案件表面上处理的是两个维修师傅,实际上触及的是一个更大的问题:一台已经卖给消费者的新能源汽车,里面的软件系统、数据系统、维修权限、解锁权限,到底是谁的?
消费者买到的是一台完整的车,还是一台随时可能被厂商远程控制、锁定、限制、收费的机器?
刑法保护的究竟是公共安全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还是厂商对售后市场的控制权?
如果个别厂商可以把自己的系统锁定规则、售后维修规则、数据采集规则,直接转化为刑事司法规则,那么刑法就可能从保护公共利益的最后手段,异化为维护厂商商业模式、压缩消费者维修权、排挤第三方维修市场的工具。
这才是这个案件真正危险的地方。
一句话概括:刑法不应成为个别厂商敛财的手段。
一、公开争议并不是为“违规维修”开脱,而是在追问刑法是否越界
这个案件不是没有争议。
检察日报此前报道过类似案情,核心事实包括:维修人员通过复制正常电池序列号并覆盖到被锁电池系统中,使故障车辆恢复使用;检察机关认为,该行为导致车企检测平台和国家数据监管平台数据失真,相关平台无法正常监管。
但问题恰恰在这里。
第一,案件只涉及两块电池,违法所得5000元。公开信息中没有看到车辆已经发生起火、爆炸、交通事故、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
第二,所谓“数据失真”到底达到什么程度?是影响了厂商后台对该两块电池的识别,还是导致国家监管平台实质性瘫痪?是局部数据异常,还是系统性监管失败?这些事实,在公开通报中并没有被充分展开。
第三,维修人员的行为性质到底是“维修性恢复”“规避官方售后流程”,还是刑法意义上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这个问题不能用“厂商不允许”“官方流程之外”“存在安全隐患”几句话替代。
第四,两名被告人认罪认罚,并不意味着构成要件就当然成立。尤其是这种技术复杂、边界模糊、行业争议巨大的案件,认罪认罚更不能替代法院对罪与非罪的独立审查。
公开评论中,已有律师明确提出,本案应当通过专家证人说明“解锁两块电池”是否实质性造成巨大危险,不能因为被告人认罪认罚,就间接认定严重社会危害性。
新能源汽车维修争议也不是个案。已有媒体把该案放在新能源汽车“维修权不明”“维修难”的行业背景中分析,指出第三方维修厂面临车企诉讼、技术封锁和刑事风险等多重压力。
所以,质疑这个案件,不是说动力电池可以随便乱修,也不是说维修人员可以无视安全。真正要问的是:安全风险、企业数据管理、售后商业利益、消费者维修选择权之间,法律应当如何划界?
刑法能不能被拿来解决本应由行政监管、民事责任、行业规范、维修标准解决的问题?
我的答案很明确:不能轻易动用刑法。
二、先回到罪名本身: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保护的不是厂商控制权
本案定的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了三类行为:一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二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后果严重;三是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
从法院通报看,本案适用的应当是第二类: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修改,后果严重。
那么问题来了。
是不是只要修改了某个系统里的数据,就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显然不是。
刑法上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至少要回答几个基本问题:
第一,是否违反国家规定?
第二,修改的数据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应当保护的数据?
第三,行为是否侵害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不仅仅是违反厂商内部规则?
第四,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
第五,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故意?
这些问题一个都不能省。
如果只要厂商不允许、只要不走官方流程、只要数据被修改、只要厂商后台不高兴,就可以成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那么这个罪名就会无限扩张。
维修、校准、调参、刷机、恢复出厂设置、解除锁定、替换模块、重新编码,现实中大量技术操作都涉及数据变化。难道这些行为只要未经厂商授权,就都可能成为犯罪?
这显然不是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本意。
法院不能只看到“数据被改了”,还要说明:这个数据为什么是刑法要保护的数据?它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受到何种实质破坏?这种破坏为什么严重到必须用刑法处理?
如果这些问题没有回答清楚,定罪基础就不牢。
三、本案最大的问题:把“企业监管利益”包装成了“公共法益”
法院通报中最关键的一句话是:维修人员修改数据,导致新能源汽车电池运行的采集数据失真,影响新能源汽车安全运行监管。
这句话看似严密,其实存在很大的问题。
新能源汽车安全当然重要。国家有关文件也要求新能源汽车企业落实安全监测主体责任,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运行安全状态监测平台,对已销售车辆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并按照相关标准要求上传监测数据,确保数据及时、真实、有效;同时也明确,监测数据不得违法违规使用。
但是,企业有安全监测责任,不等于企业对已经售出的车辆享有无限控制权。
这中间必须区分三种利益。
第一种是公共安全利益。比如动力电池是否存在起火、爆炸、道路交通事故风险,是否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种是企业数据管理利益。比如厂商平台能否持续、准确地获取车辆运行数据,能否识别车辆状态,能否按照自己的技术体系进行售后管理。
第三种是企业售后商业利益。比如车辆必须回到官方维修体系,必须支付官方报价,必须使用官方配件和官方诊断设备,第三方维修不能介入。
这三种利益,不能混在一起。
刑法可以保护公共安全,可以保护真正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但刑法不能被用来保护厂商的售后商业控制权。
厂商当然可以制定维修规范,可以提示安全风险,可以拒绝对违规维修后的损害承担质保责任,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反映不规范维修行为。
但是,厂商不能因为第三方维修绕开了自己的售后体系,就把维修行为直接推向刑事犯罪。
如果“影响企业监管”就等同于“危害公共安全”,如果“厂商后台数据异常”就等同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那么厂商的内部控制规则就会被刑法外衣包裹起来。
这才是最危险的地方。
因为一旦这个逻辑成立,厂商就不只是卖车的人,它还会成为车辆后续使用、维修、数据、解锁、质保、配件、收费的事实控制者。
消费者买车以后,名义上拥有车辆,实际上却始终被厂商控制。
四、“违反国家规定”不能被偷换成“违反厂商规定”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要求“违反国家规定”。
这个要件非常重要。
它不是“违反企业规定”,不是“违反用户协议”,不是“违反厂商售后政策”,不是“未经官方授权”,而是违反国家规定。
在本案中,法院通报没有充分展开所谓“国家规定”具体指向什么。
新能源汽车企业安全体系建设文件要求企业建立监测平台、上传安全数据、保障数据真实性,这当然是企业应当履行的安全责任。
但问题是:这类文件是否直接规定,消费者或第三方维修人员不得对已经购买车辆的电池管理系统进行任何数据调整?是否规定,只要未经厂商官方流程解锁电池,就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违法?是否规定,车主授权第三方维修也当然无效?
如果没有,就不能把企业的监测义务,直接转化为第三方维修者的刑事禁止义务。
企业有义务监测,不等于企业有权垄断维修。
企业有义务保证安全,不等于第三方维修天然违法。
企业有义务上传数据,不等于所有影响企业数据采集的行为都构成犯罪。
这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
厂商的用户协议、售后政策、技术锁定机制,最多可以成为民事合同或者行政监管评价中的因素,但不能当然成为刑法中的“国家规定”。
刑法不能把厂商规则国家化。
这是底线。
五、“5000元违法所得”不能机械变成“后果严重”
本案另一个非常值得警惕的点,是违法所得5000元。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可以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的“后果严重”。
本案正好是5000元。
表面上看,似乎踩到了司法解释的数额线。
但问题是,这5000元到底是什么性质?
如果行为人通过黑客攻击、恶意删除数据、非法控制系统、出售破坏工具获得5000元,那把它作为“后果严重”的判断依据,比较容易理解。
但本案中的5000元,从公开信息看,更像是两次维修或者“解锁”服务的费用。
也就是说,车主付钱,是为了让车辆恢复使用。维修人员收钱,是基于提供技术服务。这个技术服务是否合法,可以讨论;是否违反行政监管,可以讨论;是否存在民事侵权,也可以讨论。
但不能先把它定性为犯罪,再反过来用这笔服务费用证明犯罪后果严重。
否则就会形成循环论证:因为这是犯罪,所以5000元是违法所得;因为违法所得达到5000元,所以后果严重;因为后果严重,所以构成犯罪。
这套逻辑看似符合法条,实际上把最关键的实质判断绕过去了。
更何况,本案公开信息中没有显示两块电池已经造成现实损害。没有事故,没有燃烧,没有爆炸,没有伤亡,没有公开的重大经济损失。
如果“后果严重”主要依赖“数据失真”,那就必须继续证明:数据失真造成了何种具体、现实、严重后果。
国家监管平台是否真的无法监管?厂商平台是否完全失去识别能力?涉案车辆是否已经实际上路?是否经过安全检测?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是否导致其他车辆数据异常?厂商是否有其他识别、召回、报警、维修记录校验机制?
这些问题不能用一句“影响安全运行监管”带过去。
刑法要求的是具体、严格、可证明的严重后果,而不是抽象化、宣传化、口号化的安全担忧。
六、不能把“维修性修改”与“破坏性修改”混为一谈
本案裁判思路最大的问题之一,是没有充分区分“维修性修改”和“破坏性修改”。
现实中,维修行为本身就经常伴随系统数据调整。
更换模块,可能需要重新匹配。
更换电池,可能需要重新编码。
维修传感器,可能需要清除故障码。
恢复车辆功能,可能需要重新写入参数。
这些操作都会改变系统数据。
但它们的目的,不是破坏系统,而是恢复系统、维持系统、让设备继续发挥使用价值。
当然,维修性修改也可能违法。比如伪造里程、篡改排放数据、关闭安全保护机制、欺骗监管平台、掩盖重大故障。这些行为应当受到法律评价。
但法律评价必须精准。
如果是欺骗消费者,可以评价为欺诈。
如果是违反维修规范,可以行政处罚。
如果造成交通事故,可以追究事故责任。
如果侵犯商业秘密,可以按侵犯商业秘密处理。
如果非法获取系统权限、攻击厂商后台,可以另行评价。
不能因为行为涉及软件系统,就一概塞进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重点应当是“破坏”,而不是“修改”。
“修改数据”只是行为外观。
刑法要评价的是这种修改是否破坏了系统安全,是否侵害了刑法保护的法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
如果把所有未经厂商许可的数据修改都定性为破坏,那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就会变成“未经厂商授权维修罪”。
刑法中没有这个罪。
也不应该有这个罪。
七、第三方维修不是原罪,厂商不能借安全之名封锁市场
我国汽车维修制度并不是只允许厂商官方维修。
2015年实施的《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汽车生产者应当以可用的信息形式、便利的信息途径、合理的信息价格,向所有维修经营者及消费者无差别、无歧视、无延迟地公开所销售汽车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不得通过设置技术壁垒排除、限制竞争,封锁或者垄断汽车维修市场。
该办法的目的之一,就是促进汽车维修市场公平竞争,保障维修质量和运行安全,保护消费者使用、维修汽车的合法权益。
这说明,第三方维修并不是非法领域。
汽车卖出去以后,消费者当然应当有选择维修渠道的权利。第三方维修经营者也应当在符合法律和技术规范的前提下,参与维修市场竞争。
新能源汽车确实更复杂,动力电池确实更危险,BMS系统也确实更专业。
但是,复杂不等于封闭。
危险不等于垄断。
软件化不等于厂商永久控制。
如果新能源车企因为掌握软件接口、诊断设备、配件供应、后台数据、远程锁定能力,就可以把第三方维修排除在外,那么消费者最终只能面对一个结果:买车以后,所有维修路径都被厂商控制。
现实中,这种趋势已经很明显。
有报道指出,新能源汽车维修领域存在“买得起、修不起”的问题,核心原因包括配件供给不足、市场未开放、三电核心配件不对外供应、第三方配件厂商难以进入等。
还有报道提到,一些第三方维修者因为维修新能源车被车企起诉,甚至出现“维修新能源汽车成了高危职业”的说法。
这不是个别维修工的牢骚,而是一个市场结构问题。
当厂商掌握技术接口,又掌握配件渠道,还掌握数据平台,再加上司法机关用刑事案件强化其技术边界,消费者和第三方维修者都会处于极其弱势的位置。
这就是为什么我说,刑法不能成为个别厂商敛财的手段。
八、车已经卖了,系统到底是谁的?
现在几乎所有商品都在软件化。
汽车有系统,手机有系统,电脑有系统,打印机有系统,电视有系统,扫地机器人有系统,智能门锁有系统,甚至电饭煲、冰箱、摄像头都有系统。
这就带来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商品卖出去以后,系统到底是谁的?
消费者当然不能拿自己的设备去攻击他人系统,不能窃取他人数据,不能绕过国家监管,不能侵犯商业秘密,不能危害公共安全。
但在自己已经购买的设备上,为了维修、恢复、校准、替换、延长使用寿命而进行一定技术操作,原则上不应被轻易评价为犯罪。
否则,消费者所谓的所有权就会被严重掏空。
车身是你的,系统不是你的。
座椅是你的,数据不是你的。
方向盘是你的,电池权限不是你的。
你可以买,但不能修。
你可以开,但不能改。
你可以承担事故风险,但不能选择维修路径。
你可以支付车价,但后续每一次故障、每一次配件、每一次解锁、每一次系统恢复,都必须按照厂商报价和厂商流程走。
这不是完整的所有权。
这更像是一种被厂商持续控制的使用许可。
如果这种模式再得到刑事司法支持,那么普通消费者的权利会被压缩到非常危险的境地。
今天是新能源汽车电池“解锁”。
明天可能是手机刷机。
后天可能是打印机墨盒识别。
再以后,可能是智能家电、农机设备、医疗设备、工业设备、无人机、摄像头、储能电池、服务器硬件。
只要厂商在系统里设置一个锁,只要第三方绕开这个锁,只要厂商说“影响我的数据监管”,刑法就可能介入。
此风不可长。
九、安全当然重要,但安全不能成为垄断维修的万能理由
必须承认,动力电池安全不是小事。
事故车、泡水车、严重亏电车辆,如果未经检测就强行恢复使用,确实可能存在短路、热失控、起火、爆炸等风险。国家有关指导意见也要求新能源汽车企业提高动力电池安全水平,明确动力电池使用安全边界,加强运行监测、隐患排查和售后服务能力。
但安全重要,不等于刑法可以越界。
法律体系中有很多方式可以处理安全风险。
如果维修行为违反行政规范,可以行政处罚。
如果维修质量不合格,可以追究民事责任。
如果明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交付上路,造成严重事故,可以按交通肇事、重大责任事故等相关犯罪评价。
如果维修人员欺骗车主,可以按欺诈或诈骗方向审查。
如果伪造检测报告,可以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如果非法侵入厂商后台系统,可以按网络犯罪评价。
但不能因为“可能有安全风险”,就把所有非官方维修、非官方解锁、非官方数据调整都归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刑法是最后手段,不是第一工具。
刑法要处理的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不是替厂商执行售后纪律。
厂商不能把“安全”当成无限扩大控制权的万能口号。
司法更不能把“安全”当成省略构成要件审查的理由。
十、认罪认罚不能替代法院对罪与非罪的审查
本案中,两名被告人认罪认罚。
这在实践中很常见。
尤其是轻刑案件,被告人往往会面对一个现实选择:认罪认罚,可以缓刑;不认罪,可能羁押更久,风险更大。
但这种选择,不意味着案件本身没有争议。
维修工不是刑法专家。
他可能不知道“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边界,也未必理解“违法所得5000元”与“后果严重”之间的法律关系,更未必有能力围绕BMS系统、数据监管平台、维修权、消费者授权、系统所有权进行专业辩护。
在这种情况下,认罪认罚不能成为疑案入罪的捷径。
法院仍然应当独立审查: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是否侵害刑法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是否造成严重后果?违法所得是否能够直接评价为该罪中的入罪数额?车主是否知情并授权?厂商是否提供了合理、及时、价格可接受的维修路径?“上锁”机制到底是纯粹安全机制,还是兼具售后控制功能?所谓数据失真,是公共监管数据失真,还是厂商商业数据管理受影响?
这些问题如果没有被认真回答,仅凭被告人认罪认罚就定罪,是非常危险的。
越是新型案件,越不能机械处理。
越是技术案件,越需要专家说明。
越是涉及行业结构和消费者权益,越要警惕刑法被商业利益牵引。
十一、本案的裁判思路,可能会压垮消费者维修权
这个案件真正的社会影响,不在于两个维修师傅被判缓刑,而在于它会向整个新能源汽车维修市场释放一个信号:
第三方维修动力电池,可能入刑。
非官方解锁,可能入刑。
修改系统数据,可能入刑。
绕开厂商流程,可能入刑。
这个信号一旦被行业吸收,后果非常清楚。
第三方维修者会退缩。
维修视频会下架。
独立维修店会避开新能源车。
消费者只能回到官方维修体系。
厂商的议价能力进一步增强。
维修价格继续上升。
维修周期继续拉长。
配件供应继续封闭。
车主的选择权继续萎缩。
最后,真正承担成本的是消费者。
更严重的是,一旦刑法参与塑造市场结构,普通民事主体就很难反抗。
消费者面对厂商,本来已经弱势。
第三方维修者面对厂商,也已经弱势。
如果厂商背后再站着刑事司法,力量差距就会彻底失衡。
这不是健康的市场秩序。
也不是刑法应当发挥的作用。
十二、真正该追问的不是“能不能私自解锁”,而是厂商凭什么长期锁死
本案讨论中,很多人把问题简化为:能不能私自解锁事故电池?
这个问题当然重要,但还不够。
更应当追问的是:
厂商为什么可以锁?
锁定规则是否公开?
解锁条件是否合理?
检测流程是否透明?
收费是否合理?
等待时间是否必要?
第三方是否可以通过合格检测后解锁?
车主是否有权选择其他维修机构?
维修技术信息是否已经依法公开?
厂商是否借安全名义排除竞争?
如果官方解锁费用高、周期长,第三方维修又被刑事风险吓退,那么消费者实际上没有选择。
法律不能只看到第三方维修者绕开了厂商流程,也要看到厂商流程本身是否合理。
如果官方维修路径合理、公开、透明、价格适当、效率充分,消费者自然会优先选择官方维修。
但如果官方路径高价、低效、封闭、不可替代,消费者寻找第三方服务,本身就是市场自发纠偏。
司法不能在没有充分审查厂商售后体系合理性的情况下,只处罚第三方维修者。
否则,就是只打弱者,不问强者。
十三、这个案件的罪名适用,至少存在五个重大疑问
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看,本案至少存在五个重大疑问。
第一,“违反国家规定”的依据是否充分。
如果所谓违反的只是厂商内部维修规则、用户协议、售后流程,而不是明确的国家禁止性规定,就不能轻易满足本罪前提。
第二,行为对象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车辆已经出售给消费者。电池管理系统嵌入在车主购买的车辆之中。该系统数据既涉及厂商监管,也涉及车主车辆使用。不能当然认定厂商对全部数据享有排他控制权。
第三,行为性质到底是破坏还是维修。
维修人员的主观目的从公开信息看是恢复车辆使用并收取维修费用,而不是使系统瘫痪、破坏后台、攻击平台、造成数据灾难。维修性恢复与破坏性攻击必须严格区分。
第四,“后果严重”是否真正成立。
两块电池、5000元费用、没有公开事故后果,仅以数据失真和抽象安全风险认定后果严重,明显需要更充分的论证。
第五,刑法介入是否符合谦抑性。
即使行为不规范,也完全可能通过行政监管、民事赔偿、行业处罚、质保拒绝、检测标准完善等方式处理。直接入罪是否必要,值得怀疑。
这五个问题没有回答清楚,本案就不能说没有争议。
十四、社会思考:软件锁正在改变所有权,司法不能视而不见
这个案件之所以值得写,不是因为两个维修师傅有多特殊,而是因为它反映了一个正在发生的社会变化。
过去,消费者买一件东西,通常就拥有它。
买一台车,可以修。
买一台电脑,可以拆。
买一部手机,可以换屏、换电池。
买一台打印机,可以选择耗材。
但现在,商品越来越软件化、联网化、平台化。
厂商通过软件锁、云端账号、远程控制、数据接口、诊断权限、配件识别,把商品卖出后的使用环节继续抓在手里。
这种模式会带来便利,也会带来安全保障。
但它同样会带来新的控制。
消费者的所有权被技术削弱。
第三方维修的空间被平台压缩。
售后市场被厂商重新垄断。
数据权属变得模糊。
而刑法一旦不加辨别地介入,就会让这种控制获得最强硬的国家权力背书。
这是一个比新能源汽车更大的问题。
未来,几乎所有机器里都有系统。
如果照这个案件的逻辑,只要生产商、软件设计商不允许,消费者或者第三方维修者做出的技术调整,就可能被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那么我们将进入一个非常可怕的世界:
你买的东西,不再真正属于你。
你只是获得了在厂商许可范围内使用它的资格。
厂商想锁就锁,想收费就收费,想限制就限制。
你绕开限制,可能就是违法。
你找第三方维修,可能就是犯罪。
这不是数字时代应有的所有权。
也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应有的方向。
十五、结论:刑法是公共权力,不是商业工具
我并不否认动力电池安全。
我也不主张第三方维修可以无规则、无标准、无责任。
更不认为车主可以为了省钱,把明显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强行恢复上路。
这些都不是本文的立场。
本文真正反对的是:把厂商的系统控制规则直接转化为刑事犯罪边界。
本文真正警惕的是:刑法被用来强化厂商售后垄断。
本文真正追问的是:一台车卖给消费者以后,厂商还能不能通过软件锁、数据平台、维修接口和刑事报案,继续控制这台车的命运?
刑法必须保持克制。
系统安全不能等同于厂商控制权。
公共利益不能等同于商业利益。
数据监管不能等同于售后垄断。
厂商利益不能披上公共安全的外衣,更不能借助刑事司法,把消费者和第三方维修者压到没有选择的地步。
如果维修行为确实危害公共安全,就用公共安全的证据证明它。
如果数据修改确实破坏系统安全,就用系统安全的证据证明它。
如果行为确实造成严重后果,就把严重后果讲清楚。
但不能用“厂商不允许”替代“违反国家规定”。
不能用“数据被修改”替代“系统被破坏”。
不能用“可能有风险”替代“后果严重”。
不能用“官方流程之外”替代“刑事犯罪”。
这个案件的危险之处就在于,它可能让厂商看见一种新的路径:先用技术锁住消费者,再用售后体系收取高额费用,最后用刑事司法吓退第三方维修。
如果这条路走通,普通消费者将越来越没有选择。
所以,这件事必须批评,而且必须严厉批评。
刑法不应成为个别厂商敛财的手段。
车已经卖了,就不该永远锁在厂家手里。
消费者买的是车,不是枷锁。
刑法是国家公器,不是厂商遥控器。
最后一句
车已经卖了,就不该永远锁在厂家手里。
消费者买的是车,不是枷锁。
刑法是国家公器,不是厂商遥控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