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追诉人数再创新高 案发二十年为什么还能追诉?
从“最高检2025年依法核准追诉380人”出发,系统梳理核准追诉制度的立法起点、规则演变、程序边界及其对公众的现实影响。
“超过二十年的命案仍被依法追诉”,并不意味着“命案永远不过期”,也不意味着所有陈年旧案都可无限期追究。其法律基础在于我国刑法中的追诉时效例外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制度。
一、什么是刑事追诉?
在刑事法语境中,准确概念是“追诉”。所谓追诉,是指国家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追诉时效,则是国家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追诉权的制度安排。超过法定期限,一般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于特别严重的犯罪,法律保留了例外追诉的空间。
因此,公众看到“发案超过二十年的命案仍被追诉”时,不宜简单概括为“命案永远不过期”。更准确的说法是:我国刑法在一般追诉时效规则之外,为极少数特别严重案件设置了严格条件下的例外追诉机制。
二、制度起点:1979年刑法已经正式确立核准追诉规则
这一点是理解问题的基础。我国关于“超过二十年仍可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规则,最早并不是出现在近年的司法政策或者办案规则中,而是早在1979年刑法第76条中已经明确规定。
该条在设置5年、10年、15年、20年四档追诉期限的同时,明确了一个重要例外:对于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经过二十年后,如果认为仍必须追诉,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也就是说,“二十年后仍可核准追诉”并不是后来新设制度,而是1979年就进入我国刑法体系的制度安排。
三、如何理解“2025年核准追诉380人”
最高检2026年工作报告披露:202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核准追诉发案超过二十年的命案凶手380人。该数据说明,命案积案攻坚和核准追诉工作处于持续推进状态。
但需要注意的是,近年公开口径并不完全一致。公开资料中,2023年为“137起”,2024年为“336人”,2025年为“380人”。“起”和“人”属于不同统计口径,不能直接机械同比。
尽管如此,仍可得出一个稳妥结论:对于发案极久、后果极重、社会影响仍在的命案,国家并未因时间流逝而放弃依法追责。
四、对公众的现实影响
其一,这强化了公众对重大命案“虽久必追”的法治预期。对于被害人家属而言,这种制度安排具有非常直接的意义:时间流逝并不当然消灭对特别严重犯罪的追责可能。
其二,这也提醒公众,追诉并非没有边界。核准追诉是严格例外,而不是普遍规则;不是所有陈年案件都能继续追,不是所有命案都当然能追,更不是只要社会关注度高就一定会追。
其三,这一制度也凸显了证据和程序的重要性。越是年代久远的案件,越容易出现证据灭失、证人记忆衰减、程序瑕疵放大的问题。因此,真正成熟的法治,不仅要求“该追的依法追”,也要求“追得准、追得稳、追得经得起检验”。
结语
“发案超过二十年的命案凶手仍被依法追诉”,其法律逻辑并不是“命案永远不过期”这么简单。更准确的表达应当是:1979年刑法已经设立核准追诉制度,1997年刑法沿用该制度并扩展了部分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2015年以后通过指导性案例明确实务标准,2019年再通过诉讼规则细化程序。
对公众而言,这既体现了对重大暴力犯罪“虽久必追”的法治态度,也体现了追诉权行使必须受到严格程序和证据规则约束的法治边界。正义不能因时间而沉没,但法治也不能因情绪而失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