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安机关离职或退休后,能不能直接当律师?

长阅刑辩 · 律师制度观察

从公安机关离职或退休后,能不能直接当律师?

从最新的律师法修订草案做出的初步分析
核心判断:公安离任人员不是不能当律师。真正需要制度解决的是:能不能直接进,什么时候能进,进入律所后能办什么业务,是否可以承接原单位、原辖区、原警种相关案件。

《律师法修正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以后,有一个问题值得单独讨论:从公安机关离职或者退休后,能不能直接去当律师?

这个问题看起来很窄,其实并不简单。它至少牵涉三个层面:公安离任人员的职业选择自由,律师行业的准入边界,以及原有侦查资源、办案关系、单位影响力能否被带进律师业务。

我的初步判断是:现在不能简单说“公安离任人员不能当律师”,也不能简单说“公安离任人员可以完全无障碍进入律师行业”。真正的问题是:能不能直接进,什么时候能进,进来以后能办什么业务,能不能办理原单位、原辖区、原警种相关案件。

从最新草案看,这个问题还没有被真正说清楚。

一、草案已经明确了什么:法检和司法行政被点名,公安机关没有被点名

先看草案原文。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等单位工作人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从事律师职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应当遵守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

这句话至少明确了三件事。

第一,草案已经不只是管“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

现行《律师法》的老规则,主要是说曾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法院、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草案新增这一款后,范围明显扩大,不只是“能不能出庭代理、辩护”,而是直接写到“从事律师职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工作”。这就把法律顾问、行政人员、市场人员、实习申请、律所聘用等场景都牵进来了。

第二,草案明确把“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引入律师行业。

这个说法不是一句空话,主要指向《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七条以及《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等规则。按照现行公务员管理规则,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离职后三年内受限;其他公务员,离职后两年内受限。限制的核心,是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组织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草案没有直接写“公安机关”。

这是最关键的地方。同一部草案里,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条款中,草案是会直接点名公安机关的。比如草案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也就是说,草案起草者不是不知道“公安机关”这几个字怎么写。可是在离任从业限制条款里,草案写的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等单位”,没有直接写公安机关。

所以,单看草案原文,结论必须谨慎:公安机关有没有被“等单位”包含进去?有解释空间,但还不能说已经明确包含。

这不是咬文嚼字。离任从业限制会影响一个人辞职、退休以后的职业选择,会影响律所能不能接收,会影响当事人能不能委托,也会影响案件能不能继续代理。这样的规则,不能让大家靠一个“等”字去猜。

二、现实情况:全国做法并不统一,有的地方已经管公安,有的地方还只盯法检

从全国层面看,目前最清楚、最成熟的规则,是针对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的。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这个意见的适用对象写得很清楚: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且离任时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工作人员。文件没有把公安机关写进去。

这个文件对法检离任人员的限制很细,包括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终身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检察院办理案件的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还把在律所担任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等也纳入监管视野。

公安机关离任人员现在有没有限制?当然有。只要原来具有公务员身份,就要受公务员离任从业规则约束。《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还进一步解释,“原工作业务”是指辞去公职前三年内从事过的工作业务,限制期内每年年底前还要向原机关报告从业情况,由原机关了解核实。

但问题是:公务员一般限制,和律师行业专门限制,不是一回事。

一个公安民警辞职后去普通企业任职,适用公务员法的一般规则;一个公安民警辞职后进入律所,尤其做刑事辩护、行政案件、涉公安执法案件,就不只是一般就业问题,而是会直接牵涉侦查资源、办案关系、原辖区影响力和律师执业公信力。

现实中,各地已经出现不同做法。

湖南岳阳的《岳阳市法律服务市场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对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离任人员申请从事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市司法局应当重点核查、严格审批。这个写法很直接,公安机关被明确列入。

沈阳市律师协会的实习申报指南中,也把原在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工作的申请实习人员单独列出,并要求提交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意见表、单位承诺书等材料。这个做法说明,在实习入口上,公安背景已经被纳入审查视野。

重庆永川公开文件则采取报备思路:律师事务所聘任司法机关退休、辞职等离任人员,或者聘任在职司法人员近亲属担任律师、实习律师、行政辅助人员的,应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备;其文件语境中的司法人员,包括公安机关依法履行侦查职责的人员。

江西律师行业的公开工作指引也从“正当交往”“报备”“禁业审查”角度,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行立案、侦查、监管等职责的人员纳入司法人员范围。律所聘任相关人员担任律师、实习律师或者行政辅助人员,应当报备并建立禁业审查机制。

但也有地方仍然比较保守。比如北京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申请律师执业有专门审核,同时另行规定,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公务员申请律师执业,按照《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七条执行。这个写法没有直接点名公安机关,而是把公安等其他公务员放在一般公务员离任规则里处理。

这就说明,目前全国确实不统一。

有的地方已经把公安离任人员纳入重点核查、严格审批;有的地方走报备和禁业审查;有的地方仍然主要按“法检特别规则+公务员一般规则”来处理。对公安离任人员本人、对接收律所、对当事人来说,这种不统一很麻烦。你在这个地方可能被重点审查,换一个地方可能只是一般承诺;这个案件能不能办,可能不是看法律说得多清楚,而是看当地口径。

这不是一个好状态。

三、如果仅靠草案的“等单位”直接限制公安离任人员,会碰到哪些法律原则问题

限制公安离任人员“直接”进入律师行业,并不是没有道理。公安机关不是普通行政机关,它既有行政管理权,也有刑事侦查权。很多刑事案件的最初证据、程序走向、强制措施和案件判断,都是在公安阶段形成的。一个长期在刑侦、经侦、网安、食药环侦、法制、预审、看守所、派出所工作的人员,刚离职就进入本地律所办理原单位、原辖区、原警种相关案件,确实容易出现关系变现、不当接触、信息优势和公众观感问题。真正要防的,不是公安离任人员转型当律师,而是把过去的警察身份、侦查资源和办案关系带进律师业务里变现。

但是,合理不等于可以含糊地管。越是有现实必要,越要把规则写清楚。

如果将来仅仅依靠草案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等单位”里的“等”字,就对公安离任人员采取全面限制、直接限制、强限制,我认为会遇到几个法律原则问题。

第一,是法律明确性问题。

限制一个人离职后能不能当律师,属于影响职业选择和执业权益的重要事项。这样的规则应当清楚、可预期。公安机关到底算不算“等单位”?哪些公安岗位算?普通民警算不算?辅警算不算?退休人员算不算?技术岗位、后勤岗位算不算?如果这些都不清楚,申请人和律所就无法预判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

第二,是法律保留和规则位阶问题。

从业限制不是内部提醒,而是对职业活动的实质限制。它可以通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细化,但不能靠地方口径随意扩大。如果地方在没有明确上位法授权的情况下,把所有公安离任人员一律挡在律师行业之外,就可能超出必要边界。

第三,是比例原则问题。

公安机关内部岗位差别很大。刑侦、经侦、网安、法制、预审、看守所等岗位,与律师刑事业务关系密切;但户政、宣传、后勤、装备、档案等岗位,与律师业务的直接关联就弱得多。如果不区分岗位、不区分职务、不区分地域、不区分业务类型,一律限制,就可能过度。

第四,是平等原则问题。

同样是离任公务员,为什么有的人能较快进入律所,有的人不能?同样是公安离任人员,为什么这个省严格审,那个省不审?同样是经侦离任人员,为什么甲地限制办涉企刑事案件,乙地没有任何限制?规则不统一,就会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

第五,是程序正当原则问题。

如果要限制公安离任人员进入律师行业,至少应当有申请、审查、告知、说明理由、异议救济等程序。不能简单用一句“你属于公安离任人员,不适合”就结束。申请人应当知道自己为什么被限制,限制多长时间,限制哪些业务,是否可以复核,限制期满后如何解除。

所以,我的观点是:公安离任人员应当被纳入更清楚的离任从业管理,但不能靠含糊条文和地方自由发挥来管。

既要防止关系变现,也要保护正常转型;既要管住风险岗位,也不能误伤普通岗位;既要防止短期内利用原单位资源,也不能把人一辈子钉死在原身份上。

四、初步预测:公安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未来大概率会越来越严

从趋势看,我判断公安离任人员当律师,将来不会越来越宽,而会越来越严。

原因有三点。

第一,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的规则已经越来越细。

2021年的法检离任人员意见,已经把报告审核、谈话提醒、违规清理、律所责任、法律顾问和行政人员纳入监管。部分地方又在本地层面进一步细化法检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管理。这个趋势很明显:对原司法人员进入律师行业的监管,只会越来越具体。

第二,地方已经开始把公安离任人员纳入管理。

岳阳的重点核查、严格审批,沈阳的实习入口审查,重庆永川和江西律师行业的报备、禁业审查,都说明公安离任人员进入法律服务行业的风险已经被看见。只要风险被看见,后面大概率就会有更明确的规则。

第三,公务员法本身已经对领导干部作出更严格限制。

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离职后三年内受限;其他公务员两年内受限。这个差别放到公安机关里,意义很明显:公安机关领导干部掌握的管理资源、审批资源、辖区影响力、案件协调能力,通常高于普通民警,因此其离任后进入律所,限制强度也应当更高。

我预测,未来可能出现三种路径。

第一种,是《律师法》正式修改时直接把公安机关写进去。这是最清楚的办法。例如将条文写成:“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等单位工作人员……”这样就不需要再围绕“等”字争来争去。

第二种,是《律师法》通过后,由司法部会同公安部、最高法、最高检等部门出台配套规定,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承担侦查、执法职责的机关离任人员纳入统一规则。这个办法也比较现实。

第三种,是全国层面继续不写清楚,各地继续自己探索。这是我最不赞成的。因为它会继续造成各地尺度不一:有的地方重点审,有的地方不审;有的地方限制原辖区案件,有的地方只要过了实习就行。最后不是管得更好,而是更乱。

我更倾向于第二种路径:全国出台统一配套规定。

这个配套规定应当至少说清楚几件事:公安机关哪些人员适用;离任两年、三年内限制哪些业务;领导干部是否从严;是否限制原单位、原辖区、原警种案件;律所接收是否要报备;申请执业是否要征求原单位意见;违规代理案件如何处理;限制期满后如何恢复正常执业。

如果这些问题不说清楚,草案里那句“应当遵守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实务中仍然会变成一句不好操作的话。

五、总结:能不能当律师,不应靠身份一刀切,关键看是否把原来的公权力资源带进律师业务

公安机关离职或退休后,能不能直接当律师?

我的答案是:不能简单回答“能”或者“不能”。

从现行规则看,公安离任人员并没有被全国统一纳入法检离任人员那套特别规则;但只要原来是公务员,就当然受公务员离任从业限制。部分地方已经把公安离任人员纳入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等准入审查、报备和禁业审查。最新《律师法修正草案》又写入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等单位工作人员”离任后从事律师职业应遵守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这给进一步规范公安离任人员留下了空间,但没有直接给出答案。

我认为,公安离任人员不是不能当律师。相反,有些人如果真正完成职业转型,遵守回避和利益冲突规则,完全可以成为很好的刑事律师、行政律师、合规律师。

但公安离任人员不能把过去的警察身份当招牌,不能把原单位关系当资源,不能把侦查经验异化成协调办案人的工具,更不能让当事人误以为“找他就是找关系”。

因此,将来的规则应当朝一个方向走:允许正常转型,禁止关系变现;允许依法执业,限制原岗位资源利用;允许专业经验转化,禁止公权力影响延伸。

如果《律师法》这次修改能够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承担侦查、执法职责机关离任人员的边界说清楚,是好事。说清楚,不是为了堵死公安人员转型做律师的路,而是为了让这条路走得更干净、更透明,也让律师行业少一些“关系型业务”的灰色空间。

结论提示
允许正常转型,禁止关系变现;允许依法执业,限制原岗位资源利用;允许专业经验转化,禁止公权力影响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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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华律师

司法实务经验:20年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反舞弊调查、商业秘密保护

本文仅供法律知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张建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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