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构成犯罪/从轻处理情形汇总(二)

张建华律师|辩护观点

不构成犯罪/从轻处理情形汇总(二)

主题:危害公共安全|伪劣产品|侵犯人身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导语

本文继续梳理刑法分则中的典型辩点,重点聚焦危害公共安全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很多案件表面上争议集中在“行为有没有发生”,但真正决定结论的,往往是公共危险是否具体存在、行为对象是否属于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对应故意,以及不同罪名之间的边界是否被错误扩大。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无罪与从轻处理

1. 未造成具体公共危险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具体情形:行为虽然具有一定危险性,但未造成具体的公共危险。

理由:相关故意犯罪为具体公共危险犯时,行为人必须认识到具体的公共危险。如果没有造成具体的公共危险,或者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具体的公共危险,就不构成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罪。

辩护要点: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未造成具体的公共危险,或者被告人没有认识到具体的公共危险。

2. 仅造成建筑物内危险不构成放火罪

具体情形:放火行为仅危及建筑物内人员的生命、身体安全,但不可能危及建筑物外人员的安全。

理由:放火行为必须可能危及建筑物外的人的生命、身体安全,才能肯定危险的不特定扩大,才能认定为放火罪。如果仅危及建筑物内人员,属于特定人的安全,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辩护要点:如果放火行为不可能危及建筑物外人员,应主张不构成放火罪,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

3. 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造成个人财产损失不构成犯罪

具体情形: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但侵害的只是个人财产法益。

理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的保护法益是公众的生命、身体安全,而非单纯财产。如果行为仅涉及个人财产法益,应归入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评价范围;过失者不构成犯罪。

辩护要点:如果是过失破坏且仅涉及个人财产,应主张不构成犯罪。

4. 未预见公共危险不构成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罪

具体情形:在实施某种行为时应当预见行为的公共危险,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结果:只能成立过失犯罪,不构成故意犯罪。

理由:行为人必须认识到具体的公共危险才能构成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只能成立过失犯罪。

辩护要点:证明被告人没有认识到具体的公共危险,应主张过失犯罪而非故意犯罪。

5. 第114条存在未遂形态

具体情形:行为人实施了放火、爆炸等行为,但未造成具体公共危险。

结果:可以适用未遂犯的规定从轻处理。

理由:既然存在未遂形态,就必须确定既遂标准,未遂可以从轻处理。

辩护要点:即使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未造成具体危险,应主张未遂。

6. 未造成严重伤亡结果适用较轻刑罚

具体情形:行为人以希望或放任不特定或多数人伤亡的故意,实施了放火、爆炸等行为,但没有造成严重伤亡实害结果。

结果:只能适用刑法第114条,不能适用第115条第1款。

理由:只要没有造成严重伤亡实害结果,就只能适用第114条,而不是第115条第1款。

辩护要点:即使被告人有造成严重伤亡的故意,只要未造成严重伤亡结果,应主张适用较轻条款。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无罪与从轻处理

7. 销售金额未达5万元不构成犯罪

具体情形:销售伪劣产品,但销售金额没有达到5万元以上。

结果:根据《产品质量法》予以行政处罚,不构成犯罪。

辩护要点:计算销售金额时,应当扣除成本,且只能计算被告人明知后销售的金额。

8. 不知是伪劣产品而销售不构成犯罪

具体情形:个体经销人员不知道自己购入的是伪劣产品而销售;应当知道但事实上没有认识到是伪劣产品的。

结果:不成立销售伪劣产品罪。

理由:缺乏故意的认识因素。若事后明知而仍然销售的,只能计算明知后的销售金额。

辩护要点:证明被告人在销售时确实不知道是伪劣产品。

9. 告知真相后减价销售不构成犯罪

具体情形:销售者将伪劣产品减价销售,但将真相告知消费者。

结果:不成立销售伪劣产品罪。

理由: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核心在于欺骗性。如果已告知真相,就不符合“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构成要件。

辩护要点:证明被告人在销售时已告知消费者产品存在缺陷。

10. 向特定合同当事人提供不合格产品不构成“销售”

具体情形:合同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或承揽合同,合同约定了产品质量标准和违约责任,出卖人或承揽人提供了不合格产品。

结果:不应认定为刑法第140条的“销售”。

理由:向特定合同当事人提供产品,而不是向不特定人销售产品,通常更应在民事合同框架内解决。

辩护要点:如果是向特定合同当事人提供产品,应主张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11. 添加成份后提高疗效且无副作用不构成假药

具体情形: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标准不符,但添加后提高了药品疗效,也没有增加副作用,或增加了较小副作用但能够治愈重大疾病。

结果:不应认定为假药。

辩护要点:证明涉案药品实际上具有疗效且无危害。

12. 未遂犯不必然处罚

具体情形: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未遂行为。

结果:一般不处罚未遂犯。

辩护要点:即使被认定为未遂,也应主张情节不严重,不值得处罚。

13. 销售金额应当慎重认定

具体情形:只能查证一个批次的产品为伪劣产品时,不能据此直接推定其他批次也均为伪劣产品。

理由:即使有供述和部分证据,但如果只能查证一个批次,就不能推定其他批次也是伪劣产品。这体现了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

辩护要点:主张只能认定有确凿证据证明的销售金额。

三、侵犯人身权利罪中的无罪与从轻处理

14. 溺婴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而非独立犯罪

具体情形:溺婴行为,即杀害出生后的婴儿。

结果: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而非独立的“溺婴罪”。

辩护要点:溺婴适用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和法定刑,应当与普通故意杀人罪同样处理。

15. 堕胎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具体情形:堕胎行为。

结果:堕胎与杀人具有本质区别,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辩护要点:如果行为对象是胎儿,应主张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16. 杀人后毁坏尸体不实行数罪并罚

具体情形:故意杀人后为掩盖罪行而毁坏或遗弃尸体。

结果: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一罪,不与侮辱尸体罪并罚。

辩护要点:如果毁坏尸体是为了掩盖杀人罪行,应主张只构成故意杀人罪一罪。

17. 拟制的故意杀人罪量刑较轻

具体情形:法律拟制的故意杀人罪,如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等。

结果:量刑应当轻于典型的故意杀人罪。

辩护要点:如果是拟制的故意杀人罪,应主张从轻量刑。

18. 相约自杀未得逞一方从轻处罚

具体情形:相约自杀中,各方均对自杀身亡起到了重要作用,未得逞一方。

结果:成立故意杀人罪,但量刑时应从轻处罚。

辩护要点:如果被告人是相约自杀中的未得逞一方,应主张从轻处罚。

四、侵犯财产罪中的无罪与从轻处理

19. 侵害极为轻微的财产不构成犯罪

具体情形:他人口袋里的餐巾纸、价值极低的物品等。

结果:不应当成为刑法的规制对象。

辩护要点:证明涉案财物价值极低,不构成犯罪。

20. 尸体本身不是财物

具体情形:窃取或毁坏尸体的行为。

结果:不构成财产罪,但可能构成侮辱尸体罪。

辩护要点:如果指控的是针对尸体的财产罪,应主张尸体不是财物。

21. 已经兑奖的瓶盖不宜作为盗窃罪对象评价

具体情形:窃取准备销毁的破损货币或者已经兑奖的瓶盖。

理由:这些物品对被害人已经没有价值,窃取后利用其骗取财物的,应当以诈骗罪论处,而非盗窃罪。

辩护要点:证明涉案物品对被害人已经没有价值。

22. 整体假牙不评价为身体的一部分

具体情形:打掉他人整体的假牙。

结果: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只能作为财产罪的对象。

辩护要点:如果被害人的假牙可以随时卸下,应主张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23. 数据具有财产性质时可能从一重罪处理

具体情形:利用计算机窃取他人游戏币等具有财产性质的数据。

结果:同时触犯盗窃罪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按想象竞合处理。

辩护要点:如果涉案的是数据,应主张准确区分数据性质与罪名边界。

五、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无罪与从轻处理

24. 轻微肢体冲突不构成袭警罪

具体情形:与人民警察发生轻微肢体冲突;为摆脱抓捕、约束实施甩手、挣脱、蹬腿等一般性抗拒行为,危害不大的;仅实施辱骂、讽刺等言语攻击行为。

结果:不属于“暴力袭击”。

辩护要点: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只是轻微肢体冲突或一般性抗拒,不构成袭警罪。

25. 妨害公务罪的暴力未达足以妨害程度不构成犯罪

具体情形:对警察实施的轻微暴行、胁迫。

结果:还不足以成立妨害公务罪。

辩护要点: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未达到足以妨害执行公务的程度。

26. 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是法条竞合

具体情形:行为同时符合袭警罪和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

结果:应当准确把握竞合关系与评价边界。

辩护要点:如果行为同时符合两罪,应重点围绕是否达到妨害公务程度、是否属于真正的暴力袭击展开辩护。

重点提示

分则犯罪的辩护,不能只盯着“行为表象”。公共危险是不是具体存在、财产法益有没有真正受侵害、行为对象是不是刑法意义上的人或财物、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认识到危险,这些问题往往比表面事实更重要。很多案件的轻重之分,甚至罪与非罪之分,就落在这些细节上。

免责声明

本文系对刑法分则若干罪名边界与辩护思路的整理,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正式法律意见。不同案件在证据结构、行为方式、主观状态、危害后果与司法解释适用上差异很大,结论不能机械套用。遇到具体案件,仍应结合案卷材料与程序进展进行个案分析。

👨‍⚖️

张建华律师

司法实务经验:20年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反舞弊调查、商业秘密保护

本文仅供法律知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张建华律师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