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 轻伤永不过当
二审改判无罪的关键在于法院最终明确:防卫过程中造成二人轻伤,不属于重大损害,原审将其认定为防卫过当,适用法律错误。
先说结论:在成立正当防卫的前提下,造成轻伤及以下后果,通常不能据此直接认定为防卫过当。
这份判决最值得反复看的地方,是法院没有脱离现场处境事后苛责防卫人,而是把案件放回到当时多人上门、酒后滋事、持续砸打、危险升级的真实情境中重新判断。
很多人一听到“把人打成轻伤”,第一反应就是:这下麻烦了,肯定要担责。
但刑法并不是这样理解正当防卫的。
在一些冲突案件中,防卫人即便造成了对方轻伤,只要是在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且没有造成重伤、死亡等“重大损害”,就不能轻易认定为防卫过当。今天这份二审改判无罪的判决,就把这个问题说得很清楚。
一、这起案件,为什么值得反复看
这不是一个“谁先动手谁就输”的简单案件,也不是一个“拿了刀就一定有罪”的案件。
这份判决真正有价值的地方在于:法院没有脱离现场情境去苛责防卫人,而是回到案发当时的紧张状态、双方人数对比、侵害升级过程,去判断崔某某到底是不是在防卫,防卫有没有过当。
二审最终明确指出:
- 崔某某面临的是现实、紧迫、持续升级的不法侵害;
- 他虽然在防卫过程中造成了两人轻伤二级;
- 但轻伤不属于“重大损害”;
- 因此,原审认定防卫过当,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 最终改判无罪。
这句话说得再直白一点就是:
在正当防卫案件中,造成轻伤,一般不能直接往“防卫过当”上靠。
二、案件经过:不是挑衅,而是防事态失控
根据案件材料,事情的起因并不在案发当晚,而是更早之前已经有过纠纷。
2018年6月30日17时许,冯某、冯某宁、卢某、张某等人酒后进入旺角楼超市,称要买烟。崔某某认出,对方中有人正是当天中午在其姑父张某某菜店发生过纠纷的人。也正因为如此,崔某某不愿再向对方售货,并担心这些人是上门滋事。
随后,崔某某从院内厨房取来一把菜刀拿在手中。紧接着,冯某宁先拿起柜台上的糖盒砸向崔某某,双方发生撕扯。撕扯过程中,崔某某挥动菜刀,造成冯某宁手指和张某面部受伤。
事情并没有就此停止。冯某等人退出超市后,又捡起路边木墩和石块继续朝崔某某扔砸,并砸坏超市玻璃门。随后,崔某某手持菜刀、其父崔某成手持斧头追出超市。崔某某追上冯某后,用菜刀将其右臂和外腹部砍伤,后被周围群众制止。
经鉴定,冯某、张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据此指控崔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三、二审改判无罪,关键不在“有没有伤”,而在“是不是防卫”
很多案件的问题,不是结果看不看得见,而是对结果之前那一连串动作如何定性。
本案二审没有只盯着“最后造成了两人轻伤”这个结果,而是先看:
### 1. 当时有没有不法侵害
法院明确认为,案发时存在不法侵害。
这个判断不是空口说的,而是结合了几个关键事实:
- 前面已有纠纷背景;
- 卢某一方带着数名饮酒男子来到超市;
- 从案发起因、双方人数对比、现场语境来看,崔某某对人身、财产安全的担心并不是凭空想象;
- 之后对方又先后实施了糖盒砸、木墩砸、石块砸等行为;
- 侵害不是一下就结束,而是在不断升级。
也就是说,这不是普通争吵,而是已经形成了现实、紧迫危险的不法侵害。
### 2. 防卫行为是不是脱离现场情境去苛责了
法院特别强调,判断不法侵害是否开始、是否结束,不能站在事后“上帝视角”去要求防卫人冷静、精准、克制到像法官写判决一样。
判断时必须立足于:
- 防卫人当时所处的情境;
- 现场的紧张状态;
- 双方力量对比;
- 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
本案中,崔某某让妻儿躲到后面房子后,自己拿出菜刀,以一己之力应对对方五个人。法院认为,在这种处境下,这种防卫方式具有现实针对性,并非天然失当。
### 3. 轻伤不是“重大损害”
这是本案最关键的一层。
二审援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出:
- 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
- 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
- 防卫行为即便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也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本案中,崔某某造成的是两人轻伤二级。
法院据此明确认定:
虽然造成二人轻伤,但不属于重大损害,所以原审认定其系防卫过当有误。
这也是这篇文章标题为什么叫“正当防卫,轻伤永不过当”。
更准确地说,不是任何轻伤案件都自动无罪,而是:
在成立正当防卫的前提下,仅造成轻伤及以下后果,通常不能据此认定为防卫过当。
四、这份判决释放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信号
过去一段时间,很多人一提正当防卫,心里先怕三分。为什么?因为现实中最常见的误区就是:
- 只看结果,不看起因;
- 只看谁受伤,不看谁先侵害;
- 只看防卫动作,不看现场处境;
- 事后拿“理想理性人标准”去苛责真实遭遇侵害的人。
而这份判决纠正的,恰恰就是这种思路。
它告诉我们,正当防卫的认定不能脱离现场,也不能把“有伤”直接等同于“有罪”。特别是在多人上门、酒后滋事、连续砸打、危险升级的情境下,防卫人对危险的判断,只要有事实基础,就应当得到法律的尊重。
五、对办案有什么现实意义
这类案件对律师来说,最重要的不是只盯着伤情,而是把防卫成立的整体结构完整搭起来。
办案时尤其要抓住以下几点:
### 1. 把不法侵害的起点说清楚
要证明不是被告主动寻衅,而是对方先造成现实、紧迫危险。包括前期纠纷、人数优势、酒后状态、现场言语威胁、先动手行为、砸打过程,都要尽量还原。
### 2. 把侵害升级过程说清楚
正当防卫不是静态判断,而是动态判断。
对方从进店挑衅,到先砸糖盒,再扔木墩、石块,危险程度是在上升的。这个过程如果讲不清楚,防卫基础就容易被切碎。
### 3. 不要被“轻伤”两个字带偏
轻伤当然是一个刑法上的结果概念,但在正当防卫案件里,轻伤并不当然意味着防卫过当。相反,恰恰要围绕“轻伤不属于重大损害”这一规则展开论证。
### 4. 把案件放回真实现场,而不是事后想象
法官、检察官、律师都容易犯一个错误:案后坐在办公室里,用最平静的脑子要求当事人在最危险的时刻做出最标准的反应。
而正当防卫制度恰恰不是这么设计的。
六、本案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最终判决:
- 撤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6刑初675号刑事判决;
- 上诉人崔某某无罪。
案例索引:(2021)陕01刑终619号
七、最后想说一句
正当防卫制度如果要真正站起来,就不能一见轻伤就习惯性往“防卫过当”上套。
本案的价值,就在于法院没有被结果牵着走,而是回到防卫制度本身:有无不法侵害,侵害是否正在进行,危险是否现实紧迫,防卫人是否处在高度压迫情境中,最终造成的后果是否属于重大损害。
这份判决给出的答案很清楚:
防卫过程中造成二人轻伤,不属于重大损害,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原审错了,二审改判无罪。
结语
正当防卫制度要真正发挥作用,就不能一见轻伤就条件反射式地往防卫过当上靠。
本案二审改判无罪,核心就在于回到现场、回到规则、回到“重大损害”这个关键标准。
免责声明:本文依据公开裁判信息整理改写,保留判决核心内容,用于法律学习与实务讨论,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