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条件,电子证据要排除!

为什么电子证据排除率较高? 核心发现:根据对10个电子证据排除案例的深度分析,法院排除电子证据的主要原因包括:取证程序违法(80%)、完整性无法保障(60%)、真实性存疑(50%)、未随案移送(40%)、见证人问题(30%)。 一、电子证据排除率统计 排除原因 出现次数 占比 辩护成功率 取证程序违法 8次 80% [重点][重点][重点][重点][重点] 完整性无法保障 6次 60% [...

符合以下条件,电子证据要排除!

一、取证程序违法

核心问题

  • 未制作提取笔录:未记录案由、对象、内容、时间、地点、方法、过程
  • 未附电子数据清单:未注明类别、文件格式、完整性校验值
  • 无签名盖章:未由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签名或盖章

法律依据

《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笔录,记录案由、对象、内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时间、地点、方法、过程,并附电子数据清单,注明类别、文件格式、完整性校验值等。

二、完整性无法保障

核心问题

  • 未封存原始存储介质:手机、电脑等未扣押封存
  • 未计算Hash值:未计算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
  • 未制作备份:未制作、封存电子数据备份
  • 未录像:未对取证过程进行录像

法律依据

《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对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数据,应当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法保护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一)扣押、封存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二)计算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三)制作、封存电子数据备份;(四)冻结电子数据;(五)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三、真实性存疑

核心问题

  • 数据来源不明:数据从何处提取?提取过程是否可重现?
  • 数据完整性存疑:原始存储介质封存状态如何?是否存在机箱零件缺失?
  • 数据真实性存疑:是否存在篡改、伪造或无法确定真伪?
  • 未进行鉴定:对专门性问题未进行司法鉴定

法律依据

《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电子数据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二)电子数据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三)其他无法保证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情形。

四、电子证据排除的典型案例

案例1:非法持有毒品罪((2018)渝03刑再5号)

被排除证据:手机微信聊天内容

排除理由:

  • 仅以截屏打印方式固定电子数据,未采用法定的完整性保护方法
  • 未制作提取笔录并由电子数据持有人签字盖章
  • 手机具备扣押条件却未依法扣押、封存
  • 取证过程未录像
  • 原始存储介质及数据备份未随案移送

→ 证据排除,无罪或最轻

案例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8)豫1628刑初374号)

被排除证据:公民个人信息551万条的电子数据

排除理由:

  • 提取该电子数据时,未依照法定要求制作提取笔录
  • 侦查机关仅出具情况说明,未作任何实质性补正
  • 电脑主机未以封存状态随案移送
  • 重审阶段移送的电脑主机存在封存不完整、机箱零件缺失情形
  • 未对案涉电子数据进行专业检查及鉴定

→ 证据排除,无罪或最轻

五、辩护策略

首选策略:程序性辩护

  1. 要求提供提取笔录:是否制作提取笔录?是否记录案由、对象、内容、时间、地点、方法、过程?
  2. 质疑原始存储介质封存:是否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手机、电脑等)?封存前后是否拍摄照片?
  3. 质疑完整性保护方法:是否采取完整性保护方法(扣押封存、计算校验值、制作备份、冻结、录像等)?
  4. 质疑见证人:是否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无见证人是否在笔录中注明情况并录像?
  5. 质疑电子数据复制件:是否附具制作过程及原件存放地点的文字说明?是否由制作人和物品持有人签名?

[!] 电子证据排除的核心(三句话总结)

  1. 未制作提取笔录 → 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2. 未封存原始存储介质 → 完整性无法保障 → 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3. 真实性存疑 → 无法排除删改可能 → 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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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华律师

司法实务经验:20年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反舞弊调查、商业秘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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