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当慎重认定袭警行为

.law-article-wrap{ --bg:#f4f7fb; --card:#ffffff; --text:#1f2937; --muted:#6b7280; --line:#e5e7eb; --accent:#0f766e; --accent-2:#1d4ed8; --danger:#b91c1c; --shadow:0 10px 30px rgba(15,23,42,.08); c...

刑事辩护 · 家属也能读懂的实务版

不符合”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当慎重认定袭警行为

在袭警案件里,真正需要先看清的,不是有没有发生肢体冲突,而是被袭击的一方当时是否属于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民警未着警服、未出示证件、未表明身份,甚至存在先动手推搡等情形时,对袭警罪的认定就必须格外谨慎。

先说结论:不是只要发生了对民警的推搡、殴打,就一定构成袭警罪。只有在对方确属正在依法执行职务,且执法身份、执法行为、执法场景都符合法律要求时,才有认定袭警罪的前提。

我一直认为,袭警罪不是不能用,而是不能泛化使用。说得直白一点,这个罪名保护的是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而不是任何穿不穿制服、亮不亮身份、程序合不合法都可以一概纳入保护范围的普通冲突。本案之所以最终走向撤诉、不起诉,核心不在于王某有没有动手,而在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对方当时属于”正在依法执行职务”。

一、先说清楚:袭警罪保护的,不是所有与警察发生的冲突

很多家属一听到”袭警”两个字,第一反应就是这个案子是不是已经很难翻了。其实不一定。袭警罪的成立,前提并不只是”对方是警察”,而是对方在事发当时必须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这几个字非常关键。因为刑法保护的,是合法执法秩序。如果身份没有明确、程序没有做到、行为本身也不规范,那就不能简单把一切身体冲突都直接上升为袭警。

可以这样理解:袭警罪不是一个看到警察受伤就自动成立的结果犯,它首先是一个对执法合法性有明确要求的犯罪。只盯着冲突结果,不审查执法前提,定性就很容易跑偏。

核心提醒:家属真正需要明白的是:判断是不是袭警,第一步不是看有没有动手,而是先看对方当时是不是在依法执法。

二、王某案为什么最终没有被认定为袭警

本案中,检察机关最终撤回起诉,法院准许撤诉,之后又作出不起诉决定,核心原因就是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件里最关键的争议点,不是王某有没有与对方发生肢体冲突,而是张某在当时的身份呈现、执法方式和介入场景,是否足以证明其属于正在依法执行职务。

从公开材料看,张某当时未着警服、未出示证件、未明确表明身份。王某多次询问其是不是警察,也没有得到清晰回应。更重要的是,现场还存在张某先动手推搡王某的情节。正因为这些关键事实无法顺畅地拼成”合法执法”这条线,袭警罪最核心的构成基础就出现了问题。

三、”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至少要重点审查三个方面

结合本案可以看出,”正在依法执行职务”不是一句口号,而是要结合具体事实逐层审查。至少有三个方面,辩护时一定要盯住。

核心提醒:如果这三条中有关键环节明显缺失,就不能想当然地认定为”正在依法执行职务”。

审查维度 重点问题 本案体现
职权范围是否合法 该民警是否有权处理眼前这件事 张某系刑侦民警,事发时并非直接办理王某所涉事项
法定行为要件是否具备 是否着警服、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未着警服、未出示证件、未明确表明身份
执法场景是否有必要性 是否确有紧急介入、维持秩序的现实需要 现场已有其他着装民警维持秩序,张某主动介入的必要性不足

四、未着警服、未表明身份,为什么会直接影响袭警罪认定

很多人会觉得,”他本来就是警察”,那还需要强调着装和证件吗?答案是需要。因为对普通人来说,是否知道对方是警察、是否能明确识别对方正在执法,会直接影响行为性质判断。

如果一名民警未着警服,也没有主动亮明证件、表明身份,当事人对其身份产生怀疑,本身就是正常反应。尤其是在现场气氛混乱、多人在场、言语冲突升级的情况下,这个问题更不能轻描淡写带过。

说得更直白一点,法律不能一方面要求普通人必须瞬间识别便衣身份,另一方面又放松对执法人员表明身份这一法定要求。程序要求之所以存在,就是为了避免误认、误解和冲突升级。

五、民警先动手推搡,为什么也会动摇”依法执行职务”的基础

本案还有一个很重要但经常被忽视的点,就是对方存在先动手推搡王某的情节。这个事实为什么重要?因为袭警罪保护的是依法、规范、文明的执法行为,而不是任何带有强制色彩的身体接触。

如果执法行为本身不规范,甚至由对方先实施推搡、激化冲突,那么后续行为到底是单纯对抗执法,还是在混乱状态下发生的互相冲突,就需要更细致地区分,不能直接套用袭警罪。

这也是辩护中常见的一条主线:不是说民警一方有瑕疵,就当然排除袭警;而是说当这些瑕疵已经足以影响”依法执行职务”的成立时,袭警罪就不能草率认定。

核心提醒:程序和执法规范,不是写在纸上的装饰条款,而是决定罪名能不能成立的重要边界。

六、从辩护角度看,这类案件最该调取和审查什么证据

这类案件一旦介入,辩护律师最先要做的,通常不是空谈法条,而是尽快把现场事实钉死。因为很多袭警案,争议最终都落在执法身份是否清楚、执法过程是否规范、冲突是谁先升级。

所以,现场执法记录、监控视频、证人证言、警情处置经过、涉案民警的岗位职责分工,这些材料都非常关键。谁在场、谁说了什么、有没有明确亮身份、有没有先推搡、现场是否真的需要该民警介入,这些问题都必须一项项核实。

家属如果遇到类似情况,也不要只盯着伤情结果。真正能影响定性的,往往是冲突发生前后那几分钟的细节。很多案子,最后翻案或者撤诉,不是因为情绪表达得更强烈,而是因为关键细节经不起证据审查。

实务上应重点关注的证据

  • 执法记录仪、监控视频,核实身份表明与接触过程
  • 现场证人证言,核实当事人是否曾反复询问对方身份
  • 涉案民警职责分工材料,核实其是否有权处理该事项
  • 现场警力配置情况,核实是否存在介入的现实必要性
  • 伤情鉴定与冲突前后时间线,核实行为性质与升级过程

七、这个案例给家属和办案人员的真正提醒是什么

对家属来说,这个案例最值得记住的一点是:袭警罪并不是只要与民警发生肢体冲突就一定成立。只要”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这一前提存在疑问,就有充分的辩护空间。

对办案机关来说,这个案例同样有提醒意义。袭警罪的设立,目的是维护正常执法秩序,不是为了在所有涉警冲突中一律从重评价。越是涉及这类罪名,越要把执法身份、程序要求和行为边界审查清楚,避免罪名泛化。

在我看来,本案最终撤诉、不起诉,恰恰说明一个很朴素的司法道理:刑法可以严厉,但前提必须明确;对袭警行为可以依法打击,但对”依法执行职务”的认定必须经得起证据和程序的双重检验。

最后结论

不符合”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这一核心前提的,对袭警行为就应当慎重认定,不能因为发生了冲突、造成了伤情,就直接把案件推向袭警罪。

王某案的价值,就在于把这个边界讲清楚了:职权范围、身份表明、执法规范、场景必要性,缺一不可。任何一个关键环节站不住,袭警罪的定性就可能失去基础。

真正高质量的刑事辩护,不是简单否认冲突,而是把”对方是否在依法执行职务”这条线,一层一层拆开、查实、讲透。

文章主题:袭警罪中”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认定边界

适读对象:当事人、家属、关注袭警案件的普通读者、刑事辩护律师

摘要:结合王某案,分析袭警罪中”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认定边界。重点说明未着警服、未出示证件、未表明身份、先动手推搡等情形,为什么会影响袭警罪成立。

关键词:袭警罪,正在依法执行职务,未着警服,未出示证件,未表明身份,不起诉,撤回起诉,刑事辩护

免责声明:本文用于刑事辩护领域的一般交流,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正式法律意见。个案处理仍需结合现场证据、执法视频、证人证言及案件程序进展,由执业律师作出针对性判断。

👨‍⚖️

张建华律师

司法实务经验:20年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反舞弊调查、商业秘密保护

本文仅供法律知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张建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