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况,电子数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电子数据不是只要截个图、打张纸就当然能定案。原始载体是否扣押封存、提取过程能否重现、封存状态是否完整,往往直接决定电子数据能否作为定案证据。

律师观点

以下情况,电子数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截图、电脑文件、手机内容,并不是只要打印出来、截个图,就当然能作为定案证据。电子数据能不能被法院采信,关键在于收集、提取、封存、移送程序是否真实、完整、合法。

文章主题: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证据资格、证据能力、刑事证据审查
适读对象:当事人、家属、关注刑事辩护与电子数据证据问题的读者

先说结论:电子数据能不能定案,关键不在“有没有内容”,而在“这份内容是不是依法、完整、真实地进入了刑事诉讼”。

很多家属会觉得,只要手机里确实有聊天记录,案件事实就算坐实了。但刑事案件讲的是证据规则,不是生活直觉。电子数据如果只是截屏打印、原始载体没有依法扣押封存、提取过程无法重现,或者封存状态被破坏,即使内容看上去很像真的,法院也可能不把它当作定案证据。

一、只做截屏打印,没有依法固定原始载体,电子数据可能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先看最常见的一类问题:侦查机关只是把手机里的微信聊天、图片、记录截屏打印出来,但没有依法对手机本身进行扣押、封存,也没有按照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完成固定。

因为手机本身,往往就是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存储介质。如果原始存储介质本来能够依法扣押、封存,却没有这么做,而只是简单截屏、打印,那么后续就会出现几个核心疑问:

  • 这些截图是不是完整的;
  • 有没有断章取义;
  • 取证前后内容有没有变化;
  • 提取过程能不能重现;
  • 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没有得到技术和程序上的保障。

典型问题:不是说微信聊天记录永远不能作为证据,而是说,如果只是“看一眼、截个图、打一张纸”就想作为定案依据,程序上往往站不住。

(2018)渝03刑再5号 案中,法院明确认为,公安机关采取截屏打印方式对被告人手机微信聊天内容等电子数据进行固定,不属于相关规定认可的保护电子数据完整性的方法;同时没有制作笔录,也没有让电子数据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更重要的是,被告人的手机作为原始存储介质,本来能够扣押却没有依法扣押、封存,电子数据备份也没有随案移送,对收集提取过程没有录像,导致整个过程无法重现。

法院最终的结论非常明确:这类微信聊天截屏图片,依法不能作为本案定案证据。

二、原始设备虽然移送了,但封存状态被破坏、设备不完整,也可能导致电子数据不能采信

还有一种情况,表面上看侦查机关已经把原始设备移送到法院了,似乎程序比“只截屏打印”更完整,但如果设备本身已经不完整、封存状态被破坏,问题同样很严重。

因为电子数据讲究的是可验证、可追溯。如果原始载体本身都已经出现明显缺损,法院就很难确认其中数据在取证、保管、移送过程中是否保持了原始状态。

(2018)豫1628刑初374号 案中,根据相关规定,侦查机关本应以封存状态移送扣押的电脑主机,但一审时并没有移送。案件发回重审后,法院要求补充移送,侦查机关虽然把主机送来了,被告人也辨认确认是其主机,但问题在于:这台主机已经不完整。

法院当庭查看发现,主机机箱正面下半部、右侧贴有封条,但机箱正面上半部却没有封存,而且还是一个空洞,明显缺少零件。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认为已经无法证明相关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这说明:不是把设备拿到法庭上,就当然等于证据没问题。如果封存状态出了问题,或者设备本体已经明显被动过、缺件了,电子数据同样可能失去作为定案证据的资格。

三、来源合法、调取程序规范、形成链条闭合的电子数据,法院一般会认可

反过来说,也不是所有电子数据都容易被排除。

如果电子数据的来源明确,调取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提取过程有相应手续支撑,形成了完整、可核验的证据链,那么法院通常会认可其真实性、合法性。

比如在 (2020)粤03刑终430号 案中,涉案微信交易记录并不是侦查人员自己随意截图、打印,而是由公安机关依法出具调取证据通知书,再由腾讯公司加盖公司印章后提供相应记录,公安机关随案移送打印件。

法院最终认为,这种收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足以认定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实务信号:电子数据能不能用,不是看它是不是“电子的”,而是看它有没有经过合法、规范、可核验的提取和固定程序。

四、律师办案时,真正要盯住的,不是“有没有聊天记录”,而是“这份聊天记录怎么来的”

很多案件里,控方会把微信聊天、通话记录、电脑文件、转账记录说得非常重,好像只要内容对上了,就一定能证明案件事实。

但从辩护角度看,真正要盯住的,往往不是“有没有这份电子数据”,而是下面这些问题:

1. 原始存储介质有没有依法扣押、封存

手机、电脑、硬盘、服务器等,往往就是电子数据的原始存储介质。如果本来能够依法扣押、封存,却没有做,而只是后期提交截屏、打印件,证据基础通常就会变弱。

2. 提取方式是否符合保护完整性的要求

电子数据最怕的就是无法证明没有被改动。所以,提取时是否采用了符合法律规定和技术标准的方法,直接关系到证据能不能站住。

3. 提取过程有没有形成可审查的记录

有没有笔录?有没有相关人员签名?有没有封存记录?有没有同步录像?备份有没有随案移送?如果这些关键环节缺失,电子数据的证明力往往会被明显削弱。

4. 原始载体和提取结果之间,是否能够对应起来

法院并不只看“纸上打印了什么”,还要看:打印出来的内容,能不能回到原始设备去验证;原始设备和备份数据之间,能不能形成对应关系;整个证据链条能不能闭合。

如果这些环节断了,电子数据就可能存在“看上去像证据,但实际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问题。

五、家属最需要明白的一点:电子数据不是当然有效,程序问题有时会直接决定能不能定案

很多人容易把电子数据想得过于“直观”——认为只要手机里确实有聊天记录,这件事就算板上钉钉。

但刑事案件讲的不是生活判断,而是证据规则。生活中你觉得“八九不离十”,不等于法院就能直接拿来定案。

尤其是电子数据这类证据,本身就高度依赖收集、提取、固定、封存、移送的规范性。如果程序上出了根本问题,法院完全可能作出这样的判断:内容未必不能看,但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对辩护来说,这并不是“抠程序”,而是在守住刑事审判最基本的底线:定案依据必须真实、完整、合法,不能因为看起来像,就直接拿来定罪。

最后结论

电子数据在今天的刑事案件中越来越常见,但越常见,越不能忽视程序要求。

如果只是简单截屏打印、没有依法扣押封存原始载体、提取过程无法重现、封存状态被破坏、原始设备不完整,这类电子数据就很可能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相反,只要来源明确、调取合法、程序规范、链条闭合,电子数据同样可以成为有力证据。

判断电子数据能不能定案,关键从来不是“有没有内容”,而是“这份内容是不是依法进入了诉讼”。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法律交流与普法参考,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正式法律意见。个案中电子数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仍需结合取证方式、原始载体、封存状态、提取记录及全案证据链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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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华律师

司法实务经验:20年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反舞弊调查、商业秘密保护

本文仅供法律知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张建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