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条件,电子证据要排除!
一、取证程序违法
核心问题
- 未制作提取笔录:未记录案由、对象、内容、时间、地点、方法、过程
- 未附电子数据清单:未注明类别、文件格式、完整性校验值
- 无签名盖章:未由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签名或盖章
法律依据
《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笔录,记录案由、对象、内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时间、地点、方法、过程,并附电子数据清单,注明类别、文件格式、完整性校验值等。
二、完整性无法保障
核心问题
- 未封存原始存储介质:手机、电脑等未扣押封存
- 未计算Hash值:未计算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
- 未制作备份:未制作、封存电子数据备份
- 未录像:未对取证过程进行录像
法律依据
《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对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数据,应当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法保护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一)扣押、封存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二)计算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三)制作、封存电子数据备份;(四)冻结电子数据;(五)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三、真实性存疑
核心问题
- 数据来源不明:数据从何处提取?提取过程是否可重现?
- 数据完整性存疑:原始存储介质封存状态如何?是否存在机箱零件缺失?
- 数据真实性存疑:是否存在篡改、伪造或无法确定真伪?
- 未进行鉴定:对专门性问题未进行司法鉴定
法律依据
《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电子数据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二)电子数据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三)其他无法保证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情形。
四、电子证据排除的典型案例
案例1:非法持有毒品罪((2018)渝03刑再5号)
被排除证据:手机微信聊天内容
排除理由:
- 仅以截屏打印方式固定电子数据,未采用法定的完整性保护方法
- 未制作提取笔录并由电子数据持有人签字盖章
- 手机具备扣押条件却未依法扣押、封存
- 取证过程未录像
- 原始存储介质及数据备份未随案移送
→ 证据排除,无罪或最轻
案例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8)豫1628刑初374号)
被排除证据:公民个人信息551万条的电子数据
排除理由:
- 提取该电子数据时,未依照法定要求制作提取笔录
- 侦查机关仅出具情况说明,未作任何实质性补正
- 电脑主机未以封存状态随案移送
- 重审阶段移送的电脑主机存在封存不完整、机箱零件缺失情形
- 未对案涉电子数据进行专业检查及鉴定
→ 证据排除,无罪或最轻
五、辩护策略
首选策略:程序性辩护
- 要求提供提取笔录:是否制作提取笔录?是否记录案由、对象、内容、时间、地点、方法、过程?
- 质疑原始存储介质封存:是否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手机、电脑等)?封存前后是否拍摄照片?
- 质疑完整性保护方法:是否采取完整性保护方法(扣押封存、计算校验值、制作备份、冻结、录像等)?
- 质疑见证人:是否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无见证人是否在笔录中注明情况并录像?
- 质疑电子数据复制件:是否附具制作过程及原件存放地点的文字说明?是否由制作人和物品持有人签名?
[!] 电子证据排除的核心(三句话总结)
- 未制作提取笔录 → 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 未封存原始存储介质 → 完整性无法保障 → 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 真实性存疑 → 无法排除删改可能 → 不得作为定案根据